第24章 論自願與非自願
第二十四章
第二十四章—論自願與非自願
自願[1]意味著某種明確的行動,而所謂的非自願也意味著某種明確的行動。此外,許多人將真正的非自願不僅歸因於承受,甚至歸因於行動。我們必須將行動理解為理性的能量。行動之後會伴隨著讚揚或責備,其中一些伴隨著快樂,另一些伴隨著痛苦;有些是行動者所渴望的,另一些是應當避免的:此外,在那些值得渴望的行動中,有些總是如此,有些則僅在特定時間如此。應當避免的行動也是如此。再者,有些行動會引起憐憫並可被寬恕,另一些則令人憎惡並應受懲罰。因此,自願的行動必然伴隨著讚揚或責備,並使行動者感到快樂和渴望,無論是永久的還是僅在執行時。另一方面,非自願的行動則帶來應得的憐憫或寬恕,並使行動者感到痛苦和不悅,即使在受到強迫的情況下,也會使其未能完成。
此外,非自願的行動部分取決於強迫,部分取決於無知。當創造性的起因來自外部時,它就取決於強迫,也就是說,當一個人被他人強迫而絲毫未被說服,或者當一個人沒有憑藉自己的衝動參與行動,或者根本沒有合作,或者沒有憑藉自己的意願去做被強迫的事情[2]。因此,我們可以給出這個定義:「非自願的行動是其起因來自外部,並且一個人絲毫沒有憑藉自己的衝動去參與被強迫的事情。」而我們所說的起因是指創造性的原因。另一方面,所有非自願的行動都取決於無知,當一個人不是無知的原因,而是事件恰好發生時。因為,如果一個人在醉酒時殺人,這是一個無知的行為,但卻不是非自願的[3]:因為他自己對無知的原因,即醉酒,負有責任。但是,如果一個人在常規射擊場射擊時,恰巧路過的父親被殺,這將被稱為無知且非自願的行為。
因此,既然非自願分為兩部分,一部分取決於強迫,另一部分取決於無知,那麼自願的行動就是兩者的反面。因為自願的行動既不是強迫的結果,也不是無知的結果[4]。因此,自願的行動是其起因或原因源於行動者,並且行動者知道行動發生所經由和所處的每個個別情況。所謂「個別」是指修辭學家所稱的環境要素:例如,行動者、受害者、行動(可能是謀殺)、工具、地點、時間、方式、行動的原因。
請注意,有些事情介於自願與非自願之間。儘管它們令人不快和痛苦,但我們卻歡迎它們,因為它們是擺脫更大麻煩的方法;例如,為了避免沉船,我們將貨物拋入海中[5]。
還要請注意,兒童和非理性生物會執行自願的行動,但這些行動不涉及選擇的運用:此外,我們所有在憤怒中且未經事先深思熟慮的行動都是自願的行動,但絲毫不涉及自由選擇[6]。同樣,如果朋友突然出現,或者一個人意外地發現寶藏,就我們而言,這完全是自願的,但這件事沒有選擇的問題。因為所有這些事情都是自願的,因為我們從中渴望快樂,但它們絕不意味著選擇,因為它們不是深思熟慮的結果。而深思熟慮必然先於選擇,正如我們上面所說的。
腳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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腳註
[1] 參見尼撒的貴格利,《論馬克西姆》;涅墨修斯,第二十九章。
[2] 涅墨修斯,第三十章。
[3] 同上,第三十一章。
[4] 同上,第三十二章。
[5] 同上,第三十章。
[6] 涅墨修斯,第三十三章。